2007年8月7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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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收夏种来了,法院里的涉农案件也多了起来。这些案件的审理、判决情况,对农民朋友有些提示作用,对那些有不法企图的人则是一种警示。
警钟在希望的田野鸣响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海燕 景法 海薇

  劣质碳酸钙害苦菇农

  景宁的毛某等菇农让劣质农业物资给害苦了,通过打官司,他们终于讨到了说法。毛某等菇农的经历,对农资销售商和农民来说,都可以有一番借鉴。
  2005年4月,毛某向当地一家食用菌原材料批发部买了几袋香菇专用碳酸钙,用于制作香菇菌棒。但是用了该碳酸钙后,到了该出菇的时候,菌棒还没有任何动静。并且,凡是用了同一批碳酸钙的菇农都碰到了菌棒不出菇的情况。经检验发现,原来这批碳酸钙是不合格产品。
  菇农为此诉到法院。景宁法院经过审理,认为菇农种植的香菇不出菇与不合格的碳酸钙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,碳酸钙的销售者应承担菇农的经济损失共计7万余元。
  法官提醒:
  我国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、人身损害的,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  种植户为花木浇灌机打质量官司

  8月7日,海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农业物资质量纠纷案件。原告詹某是海宁丁桥镇的花卉种植户,因为购买的一台浇灌花木的机器质量有问题,一直解决不好,所以诉到法院。
  詹某起诉到法院说,为浇灌花木,他在2005年5月向被告顾女士订购了一台普佳康牌的反渗透纯水机,价格1.4万元,出水规格为0.35吨/小时,水质EC值0.1-0.15。同年6月8日,顾女士送货上门,但该机器无厂名、商标、使用说明书等。使用过程中,詹某发现机器出水量明显不足。通过当地消保委,詹某与被告进行了交涉,被告承认该机器的出水量仅为0.12吨/小时。经过调解,被告同意负责改装达到核定出水量。但詹某说,改装后运来的浇灌机仍是以次充好,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。
  为此,詹某又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退还机器,退还购机款1.4万元,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行赔偿其1.4万元。
  法官提醒:
  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,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,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标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、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、使用要求,需要标明产品规格、等级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,用中文相应予以标出;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,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,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。
 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;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;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

  小伙盗割农用电线获刑5年

  3个月前,海盐县武原镇华星村汶桥北十三组田野里的300多米农用电线被人盗割了,直接影响到当地农民收割大小麦的用电。日前,盗割电线的人被海盐法院判了刑。
  云南20岁的小伙子葛某在海盐打工,但是没有找到什么工作,经常去网吧玩。在网上,他认识了同样在海盐的一河南人。
  4月22日,两人一起玩到晚上10点多,后商量去剪电线卖钱。于是,两人开着电动车到了武原镇华星村汶桥北十三组的麦田里,一连剪了7根电线。就在两人带着一蛇皮袋的电线回去的路上,碰到了巡逻的民警,葛某落了网。
  葛某两人总共盗割农用电线300多米,价值160余元,但是却影响了40余亩农田的正常收割。
  海盐法院认为,葛某伙同他人盗窃农用电线,危害公共安全,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,判处葛某有期徒刑5年。
  法官提醒:
  《刑法》第118条规定:破坏电力、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